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338号之一
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海(特别授权代理),男,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完毕,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671元,减半收取1335.5元,保全费1113元,合计2448.5元,由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