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

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3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海(特别授权代理),男,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鲁1726民初33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坊银行聊城分行(账号:8021********)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合计118525元,查封了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0S5**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将全部欠款118525元支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坊银行聊城分行(账号:8021********)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合计11852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其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R0××**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