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民终3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某某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某某中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市某某中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6.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