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海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763号 原告:成都海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顺江社区17组1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向荣街361号附301-30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海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2025年3月7日,成都海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海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56元,保全费2324元,合计5680元由原告成都海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