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80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向崇街361号附301-303号3层。
法定代表人:严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男,汉族,1995年3月27日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川0117民初7809号民事裁定,对大划公司所有的财产在34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志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51×××29账号、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02×××46账号、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02×××31,以上三个账号在共计3420000元限额内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