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执保198号
申请人:***和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6号三岸园艺场综合楼B座10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24836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正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兴华路231号(***汽车配件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NUJM3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和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正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正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正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