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又名***,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官亭乡岗李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