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美脂质化学(河南)有限公司

某某诉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又名***,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官亭乡岗李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