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恢1275号
申请执行人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电晶***能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794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禧公司)与国电晶***能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18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8月27日,本院以(2017)苏0282民破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国电晶***能科技(宜兴)有限公司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