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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浙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3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禚保颂,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仓镇广全线联盟段2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1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