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04民初302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和平路2号二期工程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84317019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住所:柳州市鹅山路三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47104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