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桂0102执993号
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与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2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63903元。
(2)向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3859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
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账号:20×××3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71-244****
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