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5民初15321号 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振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B2栋B2-1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冠德科技(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采购预付款3327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9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预付款及逾期交货违约金总额443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8日签订《冠德科技(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DKJ201609011),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服务器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9月9日支付预付款3327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交货,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尽快交货,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综上所述,被告逾期交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冠德科技(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采购合同》,证明原告向被告采购服务器设备,且原、被告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度为逾期交货部分合同总价的20%,同时约定违约**到最高限额时被告仍不能交货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预付款332700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冠德科技(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为554500元,付款方式与结算为“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60%的设备预付款;30个工作日内货到现场后组织最终使用方验收并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35%,剩余5%为项目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质保金”;“卖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的罚款千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度为迟交货合同总价的20%,如违约**到最高限额时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险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冠德科技(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被告应按约定交付货物。交货期限早已届满,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在被告支付最高限额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8日签订的《冠德科技(北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采购合同》; 二、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32700元给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9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95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庞 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