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2)桂0123执保192号
广西景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景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桂0123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本院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256××××0498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958551.8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2、本院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金华分理处1259××××3087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958551.8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3、本院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宁西园支行7910××××202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958551.8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4、本院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2003××××6455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958551.8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5、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商场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0)隆安县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六、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