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8民初268号
原告:芜湖市联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2A楼1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891732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官河路与浮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806485。
法定代表人:**。
芜湖市联合物资有限公司诉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芜湖市联合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市联合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市联合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99元,由芜湖市联合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