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8民初1001号
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鸿达集团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襄汾县鸿达集团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芜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0元,由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