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1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89659402R,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横道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80648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官河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63××××21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9240.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