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120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89659402R,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横道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80648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官河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1263××××652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7088.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63××××6526账户内存款人民679240.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