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依据(2017)皖080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4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