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4433.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