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2674号
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工业园科技与创业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292196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与南一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2830039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