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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林州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民初77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县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财税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 负责人:和胜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京,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公司员工。 原告***与林州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