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2651号
原告北京嘉信铸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内**楼3007。
法定代表人***,北京嘉信铸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督院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信铸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督院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信铸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信铸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信铸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北京嘉信铸安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