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海力(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82民初3520号 原告: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