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中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民初3428号 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8118883J。 法定代表人:余飞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中村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格宜镇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217291814C。 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中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中村煤矿530000元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中村煤矿价值5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燕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