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民初1002号
原告:广西中山港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恒信花园C-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MEC6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1号金海湾小区C4组团第3幢2**10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DFG5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信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钦南区装饰砖厂以东(高岭六中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CXDP70。
法定代表人:**就,执行董事兼总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2月28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广西中山港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磨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