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广西众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921民初395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石寨镇霄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990894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众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进士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CKP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众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众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众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容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