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中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惠城小区1-5-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65152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1352元、执行费9952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