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中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惠城小区1-5-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65152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1352元、执行费9952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