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动力发电配件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动力发电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罗尔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动力发电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发电配件公司)、济南罗尔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哈尔滨发电配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8)鲁01民初289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哈尔滨发电配件公司提出的异议,被告哈尔滨发电配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民辖终18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哈尔滨发电配件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对涉案名称为“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专利号:ZL201110030562.7)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哈尔滨发电配件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