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初547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纯洁里6-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