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纯洁里6-101室。组织机构代码2389922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19185元至河西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