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2民特71号
申请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创业路天山基地H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86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适用的规定已经废止,不能作为裁决依据。2.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仲裁存在超期审理问题,且仲裁阶段申请人的代理人未经申请人授权。
***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就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损失、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失业金损失等事宜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日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86号终局仲裁裁决。***不服该终局仲裁裁决,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呈讼,该案已经被受理。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已就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86号终局仲裁裁决,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呈讼并已被受理,故应予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