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70号
原告: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