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91民督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创业园A3C4C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洛阳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