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9749号
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4668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固城店镇北江村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3615717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原告名下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北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