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503民初3042号
原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011477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南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391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