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636号
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