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果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松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5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凯嘉公司上诉称,凯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凯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松能公司对于凯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凯嘉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凯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