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02民初1633号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F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伟,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海北新村人,住本村3幢101室,系公司职工。
被告:忻州能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源后街。
法定代表人:宋雨,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能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蔚芙蓉
二0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邢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