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57号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忻州能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太原市。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能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无法对忻州能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9元,减半收取计3669.5元,由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