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2430号
原告:秦某1,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陵川县,农民。
被告:高平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设南路明星小学商住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2,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高平市人。
被告:秦某3,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陵川县。
原告秦某1与被告高平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被告秦某2的申请追加秦某3为本案的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5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