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257号
原告:***,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江兵,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陵川县,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旺,泽州县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平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平市建设南路明星小学商住楼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金,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高平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会,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平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472元,应收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邓文婷
书 记 员 郭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