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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1182民初341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智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 负责人:温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