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81民初75号
原告:雷某,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住古交市西曲南苑小区七单元501号。
被告:山西华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龙城大街58号诺德清华里A座8层818室。
法定代表人:智某,执行董事。
原告雷某与被告山西华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雷某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