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与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勋,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50000元,并赔偿申请人逾期付款损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我院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全额退付至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