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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五台县豆村镇豆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裴金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9042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申请执行费1256元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0509016629026499938)。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五台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昌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