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6执489号之四
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锐。
被执行人: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81.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鼎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77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利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