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604号
原告:安阳昊睿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301创客空间C-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昱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角百瑞英轴承厂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昊睿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昱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昊睿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昊睿机器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昊睿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阳昊睿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