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91执保58号
申请人: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丰华路1号3幢505。
被申请人: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昭远门路大明宫钢材交易中心B区3排-7号。
申请人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5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龙杰浩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