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广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丰华路1号楼3幢5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092209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广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陡门乡赵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3X96PW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关于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广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豫0725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因新乡市广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广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