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3民初697号之二
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蔡洼西街二矿俱乐部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俊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李荫路李家庄。
法定代表人:李文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银行账户查封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并提供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晋CXXX**混凝土搅拌车、晋CXXX**混凝土搅拌车、晋CXXX**重型自卸货车、晋CXXX**重型自卸货车、晋CXXX**混凝土泵车、晋CXXX**混凝土搅拌车、晋CXXX**混凝土搅拌车作为担保,且山西博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上述车辆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四)项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新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琴